我国**法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两种。 依据**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文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情况以外作出的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在上述(3)中,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但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我国**法依据发明创造的不同性质(不论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规定在我国有权申请并取得**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人和单位。 1.1发明人、设计人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我国的发明人、设计人不分年龄、性别、职业、政治面貌、健康状况以及居住地,只要有正常的行为能力都有权申请专利。申请批准以后,**权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 在我国工作或居住的外国人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外国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批准后**权也归其所有